2017年水保费征管工作又有新举措

rn 在2016年行将结束之际,规费处在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培训班上,向全体水保征管战线上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年征管工作“三明确四必须”新举措。
rn 三明确即:一是按照2015年7月13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规定:区级征收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1:1:7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国库。二是根据2015年10月16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经营用地停止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的通知》(武财综[2015]765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经营性用地停止实行“一费制”收费管理方式,土地成交价款中不再包含水土保持补偿费。也就是说,该文以后,所有经营性、商业性开发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直接由区局征收,国土规划部门不再代征。三是2016年9月28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现行的每平方米(立方米)2元回调为1.5元。
rn “四必须”即:收费月报表必须如实按要求内容、时限报市局和收费处;凡是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下达征收通知书,启动征收程序;对拒缴的建设项目法人,在下达催缴通知书无效时,必须适时启动处罚执法程序;对近几年市级审批下放至区级的项目,由相关区局逐一认领,在核查清楚的情况下,必须按时征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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