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行政强制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
职权编码 | 153012 |
职权名称 | 对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的行政强制 |
实施机关 | 武汉市汉阳区水务局 |
职权依据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强制种类或 方式 | 强制执行 |
强制条件 | 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逾期不执行的 |
职权运行流程 | 启动→催告履行→听取当事人意见→决定(执行)→送达→执行→结案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决定书,要求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到期未采取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催告书。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规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代履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代履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再催告责任:在代履行前三天,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6.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市管审批事项发生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2.区级:负责区管审批事项发生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四条:“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 |
承办机构 | 汉阳区水政监察大队 |
咨询方式 | 办公地址:汉阳区拦江路1号莲花湖公园后门; 联系电话:027-84846902。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长热线:027-12345; (2)区监察局监督投诉电话:027-12388; (3)区水务局监督投诉电话:027-8458843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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