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时限

(一)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
      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时限
      1、陈述、申辩与听证的时限:矿产资源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拟行政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与听证的申请;听证人员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告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时限:矿产资源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对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办理的时限:一般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在立案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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