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7、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处罚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12条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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