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法规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受理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举证材料】

劳动者向用工地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下列书面材料原件:

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

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等);

3、考勤记录(如考勤表、考勤卡等);

4、工资发放凭证(如工资条、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等);

5、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实的材料。

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欠薪时,应明确所做工程的项目名称及地址、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名称及办公地址、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电话,并提供上述1-5项相关材料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上述直接证据材料的,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原件:

1、原始做工记录(如记工单等);

2、施工单位签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资结算单;

3、施工单位签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资欠条;

4、施工合同或协议;

5、其他能够证明工资被拖欠事实的材料。

【办理地点】

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5号区人力资源局

【咨询电话】

027-84874241

【办理流程】

投诉(举报)-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理、处罚-执行处罚-结案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审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外地用人单位在汉派出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审查内容】

1、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公民证件号码、劳资负责人姓名、劳资负责人电话等)。

2、职工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总数、兼职人员数、全日制用工人数、非全日制用工人数、童工人数、已办理录用备案就业人数、上年职工相比有无增减 、增减原因等)

3、工时制度和工资(标准工时制度职工人数、非标准工时制度职工人数、综合计算工时人数、已执行带薪年休假人数、上传工资表附件等)

4、省内和省外社会保险(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总人数、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总额等)

5、其他(是否已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册、是否已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等)

【办理流程】

参与审查单位进入https://gzqx.chutianyun.gov.cn(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政务服务平台)-用人单位在线书面审查-通过“湖北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陆-填报信息-保存提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

【办理时间】

以每年人社部门下达的通告时间为准,一般为当年的7-10月。

【咨询电话】

027-848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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