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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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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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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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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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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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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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汉阳区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区司法局 时间:2012-03-13 16:03 【 打印 】 【 下载 】
阳普办[2012]1号
关于印发《汉阳区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考评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汉阳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汉阳建设的实施意见》(阳发[20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汉阳区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汉阳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汉阳区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
考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持久开展法治汉阳创建活动,客观、公正地评价法治创建工作的运行实效,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法治汉阳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活动考评工作(以下简称创建考评工作),是指依照省、市法治区、法治单位创建的有关规定所开展的区级层面的创建工作考核、评比等各项活动的总称。创建考评工作的各环节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创建考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汉阳建设,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创建考评工作在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创建考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评对象、标准和目标
第六条 创建考评工作的对象是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包括全区党政机关、各街道、四新生态新城管委会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
第七条 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的考评标准是《汉阳区法治街道创建考评标准(试行)》和《汉阳区法治单位创建考评标准(试行)》(见附件)。
第八条创建考评的具体目标是依法执政能力更加适应法治区和法治单位的要求;依法行政水平更加适应法治政府的要求;公正司法水平更加适应社会公平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更加适应法治精神的要求;社会管理手段更加适应依法管理、以人为本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有序推进全区法治创建工作。
第三章 考评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第九条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区创建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对全区街道及法治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平时考核。负责考评结果的审核、上报和对外发布,及考评成果的应用等工作。
受理区级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的先进表彰申报,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决定批准。就省市级或者国家级相关表彰提出推荐意见或建议,报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同意后,报有关上级审核确定。
第十条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街道、各部门法治创建责任的落实和日常检查,审核各街道、各部门自评数据材料,提出验收意见。区直机关工委协助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的关系在区直机关工委的有关委办局及群团组织的法治创建责任的落实和日常检查。
第四章 考评标准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街、管委会及全区各单位是考评标准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各街、管委会及全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解落实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创建考评标准。
(二)各街、管委会及全区各单位应建立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具体的创建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
(三)各街、管委会及全区各单位应根据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创建考评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主要采取日常跟踪、专项检查、年中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创建考评工作通报制度,对各街、管委会及各单位实施创建考评标准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建立创建考评工作协调会制度,对创建考评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第五章 考评的等次、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法治街道、法治单位创建考评验收每年进行一次,依下列标准确定等次。
1、考评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考评总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
3、考评总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
4、考评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在法治建设、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党内民主建设等方面得到中央和省市级表彰或推广的经验做法,基层政法单位获得全国先进单位称号的,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创建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自查。各街、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对照标准进行自评自查,打出自评分,形成法治创建情况报告。
(二)考评审核。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创建实际情况,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材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按自评得分、平时考核得分、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汇总后,综合确定各单位考评总得分。其计算公式是:
考评总得分=自评得分×90%+平时考核得分×10%
(三)形成考评结果意见。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各街道、各单位考评总得分确定考评等次,并就各街道、各单位法治创建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考评结果的公示及运用
第十七条 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通报和研究创建考评结果意见,并将考评结果及相关情况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经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审核后,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创建考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创建考评结果向各街、区属各单位进行通报,并跟踪各街、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街、区属各单位要将创建考评结果作为衡量法治建设效果的重要依据,对未达标的考评内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依据考评结果,对创建活动表现优秀的街和单位,采取以下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创建成果显著的,授予区级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向上级推荐表彰。
(二)年度考评结果是创建中期总结验收和五年总结验收的重要依据。其中,连续三年年度考评受到表彰的街和单位,自动获得区级法治街道和法治单位称号。
全区各单位法治创建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共性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计入区绩效、综治、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表彰:
(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生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在全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发生因违法行政引发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公民死亡事件的;
(四)发生因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公共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恶劣事件的;
(五)发生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徇私枉法案件的;
(六)发生当地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汉阳区依法治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治街道创建考评标准(试行)》
2、《法治单位创建考评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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