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


第一条  区安委会是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区安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各分管副主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区级领导的,由其第一副职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由1名担任区委常委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具体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担任。

第三条  在区安委会的组织架构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若干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设或者调整专委会。专委会第一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关联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专委会自行确定,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专委会成员单位。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专委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变更规定:

(一)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区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区安委会印发变更通知。

(二)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有变动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专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委会第一主任同意,由专委会印发变更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四)专委会第一主任、主任、副主任和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如有变动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决策思路,部署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街道、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落实上级巡查工作要求。

(四)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约谈、综合督查、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综合性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督促指导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含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六)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挂牌督办和问题整改。

(七)统筹领导专委会工作。

(八)完成市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落实分线指导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业(领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点改革任务以及区安委会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专委会工作运行机制,明确本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本专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督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对应的部门(科室)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及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制度机制的创新,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赴现场开展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督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对应的部门(科室)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鼓励、支持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八)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区安委会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二)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区安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研究提出区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

(四)承办区安委会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制度拟订以及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考核、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综合督查、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工作。

(六)协调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重要事项,对解决不了的事项,及时提请区安委会协调解决。

(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区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九)综合汇总、通报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十)统筹协调各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对应的部门(科室)具体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点改革任务以及区安委会、本专委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二)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要措施、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及工作建议,定期向区安委会、专委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本专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

(四)承办本专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制度拟订以及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专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检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考核、约谈和综合督查、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整改等工作。落实上级巡查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解决本专委会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对解决不了的事项,及时提请专委会协调解决。

(七)组织协调本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对应的部门(科室)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排查掌握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施分级动态监管,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八)根据本行业(领域)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事故通报,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九)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十)综合汇总、通报报告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本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本专委会和区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文件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区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1.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报请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

2.区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者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安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需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区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工作报告制度

区安委会、专委会、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全年)向区安委会报告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全年)向区安委会报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结合季节性事故防范、重大活动和重要节会,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全面检查。

2.督查督导或者专项检查。采取重点督查、分片包干、驻点督导、“小灶式”督导、专家参与等形式,对相关成员单位或者重点行业(领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3.暗查暗访。按照“四不两直”要求,采取抽查互查、突击检查、现场巡查、媒体曝光等方式,对各街道、相关成员单位或者重点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暗查暗访。

(四)约谈督办制度

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突出,或者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督办的其他情形,按照区有关规定对相关街道、部门(单位)进行约谈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针对区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和街道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会将执行挂牌督办制度。

问题线索移交制度

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考核排名通报制度

根据年度任务分工和工作安排,由区安委会对各街道、专委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八)公文处理制度

以区安委会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意见和印发的规定、办法等重要文件,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制度。专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委会联络员会议或者区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三)检查督查制度。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安委会的部署,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督导或者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相关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检查督查要建立工作档案,同时将检查情况及时函告相关责任单位,对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四)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街道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当及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每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同时抄报所属专委会。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街道、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形势、典型事故教训、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情况。

(五)督办工作制度。对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的各项部署和决策,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定期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

(六)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者其他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实行挂牌督办。

(七)公文处理制度。区安委会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也可根据区安委会领导同志要求,报请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印发。

第十二条 经报区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参照本工作制度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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