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银杏街(花园湾路-玉龙路)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房屋征收部门为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办事处。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决定。

附件:1.征收补偿方案

2.征收范围红线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银杏街(花园湾路-玉龙路)道路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市政道路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0号令)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公布、第275号令修订)有关规定,汉阳区人民政府拟对银杏街(花园湾路-玉龙路)道路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项目已取得武汉市汉阳区建设局关于银杏街(花园湾路-玉龙路)道路排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阳建可研〔2016〕44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武自规(阳)用〔2021〕021号)。为推进该项目建设,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银杏街(花园湾路-玉龙路)道路工程

二、项目征收范围

详见附件,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项目调查概况

项目用地面积约1.69亩,被征收总户数2户,地上无房屋建筑,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四、被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汉阳区人民政府永丰街办事处

七、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准。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执行。

九、征收签约期限

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汉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章 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二、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提供相应房源。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三章 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

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停产停业,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签约腾退奖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腾退的,按照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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