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

机构简介

办公地址及电话:

机构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水务和湖泊局

联系方式: 027-84843555(政策咨询)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路二合村51号

机构职责:

一、主要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负责全区水务行业依法行政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等水务规划,组织编制 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专项规划。

(三)负责提出全区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组织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六)负责组织全区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组织江河湖泊的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排水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区属排水设施维修、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内涝防治工作。

(八)负责城镇生活污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建设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和建设体制,组织或指导城镇生活污水临时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监督、检查区属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情况。

(九)督促供水企业管理及维护供水设施。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协调全区移民接收、安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区域内部门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 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水务和湖泊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水资源调查评价、利用和确权登记。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组织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管理工作。

2.关于地下水保护利用、水功能区划、排污口管理及流域水环境保护。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止利用渗井、矿坑等偷排污水等),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等。

3.关于生活污水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分局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泥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城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监督区级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处置单位,并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4.关于水旱灾害防治。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预案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二、内设机构设置

汉阳区水务和湖泊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电话:84843555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路二合村51号三楼

(二)堤防管理科。

办公电话:84588441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路二合村51号五楼

(三)排水和工程管理科。

办公电话:84588443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路二合村51号二楼

(四)湖泊管理科(水政水资源科)。

办公电话:84898649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五合路二合村51号五楼

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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