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
汉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汉阳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12-13 15:00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编制《汉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事项

(一)主动公开事项

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汉阳区审计局领导及分工,区审计局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2.以汉阳区审计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3.汉阳区审计局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数据,“三公”经费及政府采购信息;

4.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渠道。

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yang.gov.cn/)网上公开。

(三)主动公开时限

属于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的申请公开程序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向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汉阳区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到汉阳区审计局领取、自行复制或下载《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真实填写有关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委托他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推选人及被推选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及受托代理人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在《条例》范围内使用,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申请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审计机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如有委托申请或推选申请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或推选手续):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直接到汉阳区审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站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申请处理

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收到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四)时间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收到申请日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采取国家邮政渠道向汉阳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普通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或者将申请寄送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之日为提出申请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自本机关与申请人实际联络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按期补正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已经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处理

武汉市汉阳区审计局按下列方式处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1.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办理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六)申请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特殊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6.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适当形式。

7.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咨询等活动或其他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当事人应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

汉阳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受理机构;汉阳区审计局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7-84468438;邮政编码:43005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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