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区司法局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区司法局领导,内设机构及职能;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解读;
3.专项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4.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信息数据;
5.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区司法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7.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方式公开。
2.公开时限
区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汉阳区司法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实际流转至本单位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网站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汉阳区政府门户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以本单位收到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4)区司法局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三)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单位办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单位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本单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四)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督和救济
(一)工作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汉阳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一号汉阳区政府11楼1120
邮政编码:43005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公休日除外,季节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4468707 传真:027-84468707
电子信箱:whhy148@163.com
(二)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