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汉阳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2-17 16:08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制定《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及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信息:

1.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3.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

4.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事项及权力清单;

5.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

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yang.gov.cn/);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07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4870314;

传真号码:027-84870314;

通信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07号;

邮政编码:430050。

(二)申请提出

向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汉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ya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4.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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