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阳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的通知

  • 索引号: MB0X48944/2023-04893
  • 发文单位: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阳政办〔2022〕15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文时间: 2022-12-27
  •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阳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2日  


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工业企业较快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前提下扩建、改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722)、《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快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实施意见》(武土资规发〔201728)、《武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武土资规发〔201821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235号)等规定借鉴其他城区做法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在武汉汉阳区范围内,已供应的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工作流程。

二、在办理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前,由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区政府确定工业项目具体产业类型、投入产出强度、实现投入产出强度所需要的建筑规模以及工艺流程图等内容。(条文依据:武土资规发〔201728号第二条)

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一经供应,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报调整:(条文依据:建规〔201222号第七条武土资规发〔201728号)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工业用地单位因自身发展需要,经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的程序(条文依据建规〔201222号第九条;武土资规发〔2018213号第十条;武土资规发〔201728号第七条)

(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供应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分管园区区领导和分管规划土地区领导同意,出具关于增容、建设内容、产业类型、不得分割转让等方面具体意见后开展后续工作;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用地和空间规划论证,论证方案应明确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功能、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三)汉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等)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参加专题论证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包括规划、土地、建筑、市政、交通等专业,原则上不少于5名,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应通过本地主要报纸、规划部门网站和项目现场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若公示过程中涉及相关意见确需进行听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应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在报区政府批复前,容积率调整项目应先取得法制、财政、经信等部门协审意见。涉及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业生产、历史风貌保护及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依据专家会论证意见、相关部门协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等提出能否调整容积率的建议并附有关材料报区政府批准;

(七)经区政府批复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调整后的容积率应符合工业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一般性要求。(条文依据:建规〔201222号第十一条)

六、区建设局组织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条文依据:建规〔201222号第十二条)

七、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产生土地闲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条文依据:建规〔201222号第十三条)

八、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国家、省、市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

2.原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


附件1

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

附件2

原汉阳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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