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阳政征补字〔2021〕1号
征收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武汉市汉阳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被征收房屋座落:汉阳区十里新村184号6层3室
被征收人:吉磊
居民身份证号:42108319931008165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实施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本机关于2020年7月1日作出阳政征决字〔2020〕第5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项目汉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并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签约期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即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因上述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被征收房屋座落于汉阳区十里新村184号6层3室,在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 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阳201300366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阳国用(商2013)第3979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 108.05 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
上述调查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另经查,被征收人搭建有未经登记建筑6.24平方米(封闭阳台)。上述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内未提供未经登记建筑的审批手续、合法性文件及建设时间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亦未查到该未经登记建筑的审批手续和合法性文件,故对该未经登记建筑按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无证建筑处理。同时,经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城管部门认定,上述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为1998年6月。据此,依照《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该未经登记建筑,按其实际面积并结合建设时间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市场单价的90%补偿。
经依法选定的武汉阳光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评估综合单价为18231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单价为30元/平方米/月。房屋征收部门已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编号:武阳征字(2020)第 0013号-L-015 )经房屋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为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复核的回复,认为上述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依法依规,评估价格正常合理,故维持原估价报告结果。
因被征收人不予配合,评估机构未能入户现场查勘,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构筑物进行评估,附属设施情况不明。附属设施暂按前期调查结果并结合《补偿方案》关于打包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上述被征收人未提供应享受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未在征收签约期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补偿签约期间,被征收人坚持要求补偿330万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无果。
本机关认为,被征收人的要求远超过《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为确保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座落于汉阳区十里新村184号6层3室的被征收房屋予以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同时,被征收人还应在前述期限内配合评估机构入户现场查勘、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构筑物等进行评估;被征收人要求给予困难补助的,以及对未经登记建筑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有异议的,还应在前述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补偿方案》据实给予装饰装修、构筑物补偿及困难补助,并对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补偿、附属设施补偿予以补足。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款为: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计人民币: 1969859.55元;
2、未经登记建筑(封闭阳台)补偿计人民币:102385.3元;
3、附属设施补偿计人民币: 3000 元;
4、房屋搬迁补偿计人民币: 2000元;
5、临时安置补偿计人民币: 10286.1元;
6、住房货币补助计人民币: 416724.2元;
上述六项合计为人民币: 2504255.15 元。
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补偿方案》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汉江苑三期限价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项目住宅房源,房号为 4-1-3005,期房,房屋预测面积为101.05㎡,房屋单价: 480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未经登记建筑(封闭阳台)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搬迁补偿与货币补偿方式的金额一致,另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250034.52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为1842239.37元。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月3428.7元的标准,按季度预先支付从被征收人签约搬迁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若实际交房时间未超过2021年6月30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支付至交房之日,若实际交房时间超过2021年6月30日,产权调换房屋仍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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