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2020-2021年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 、 审计会计服务实行协议供货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属单位)公务用车、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审计会计服务等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强化各协议供应商的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区属单位购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公开招标确定了我区2020-2021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预算管理的区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属于协议供货(服务)范围的,可根据地域位置、价格、服务质量及承接范围等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协议供应商仅限于文中公布的经营地址,不包括其连锁经营或其他合作经营单位。

涉密文件的印刷,依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印刷服务鼓励优先选择取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

公务车辆维修由于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协议供应商确实无法提供修理服务的,应持定点供应商出具的报修证明,报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进行维修。

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车辆加油协议供应商要严格按一车一卡,卡与车牌号核对一致的原则进行加油服务。

二、有关事项

本次协议供货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会计审计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若到期之日下一期协议供货执行期尚未生效,则自动顺延至下一执行期生效之日。执行期限内,各协议供应商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区属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各协议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政府采购中标价格或折扣率为最高限价,区属各单位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服务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各定点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区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并查验结算单和发票。

服务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三、监督管理

区政府采购办依法履行区属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综合考评、违规淘汰、动态管理”的办法。各协议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的有效投诉或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对其实施警告或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区属单位协议供货服务;

2、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同期本地区同一品牌型号、同质量、同售后服务的商品市场价格,或优惠折扣率高于投标承诺的;

3、不按协议规定和超范围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材料;

4、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及时免费返修;

5、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结算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6、费用结算时违规处理其它费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区属单位要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采购工作,对协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五、其他

1、2020-2021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应商名单见《市财政局关于市直预算单位公务用车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17]226号)和《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增补市直各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应商的通知》http://27.17.40.162:8000/news/201906/news_cfc83a0516eb4781a2f94e88864d937f.html

2、2020-2021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加油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见《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直各单位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采购实行协议供货(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27.17.40.162:8000/news/201906/news_a4d3effcf9764222abeedb175869d6a0.html

3、根据“汉阳区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情况,公务印刷、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及车辆加油服务如需入驻电子商城,各协议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附件1:2020-2021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

附件2:2020-2021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

附件3:2020-2021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

附件4:2019-2020年度汉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服务协议供应商名单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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