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武征案阳审[2016]第30号(土地统征 位于汉阳区永丰乡燎原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武征案阳审〔2016〕第30

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武汉市2010年度第5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鄂土资函[2011]177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汉阳区永丰街(乡、镇)燎原村2.5294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1.7956公顷,建设用地0.7338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已于2011721日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147号)。该范围内有2.5294公顷集体土地已于201611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公开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决定2.5294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如下方案实施: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

经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鉴证,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如下:

序号

种类

数量

单位(个、株、元、平方米、立方米)

1

菜地

2693

平方米

2

3

4

5

合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14人。

以上调查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结果为准。

二、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63.5万元/公顷,合计数额为1172.3769万元。支付对象为燎原村委会,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补偿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予以补偿。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燎原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为:按照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进行安置。

五、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燎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村民利益,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织成员参加讨论,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燎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街(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城乡统筹办(或区政府确认的相关部门)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布《燎原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所规定的标准。

六、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513号)

4、《关于转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7号)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自即日起施行

20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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