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4]第9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2011年度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81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已批准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二、 用地项目名称:汤山城中村改造地块2
三、 土地用途:绿化、市政、水域、道路用地
四、 征收土地地点:永丰街汤山村,用地总面积45.6916公顷(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43.3524公顷(其中耕地9.2298公顷)、建设用地2.3392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汤山村。
五、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农业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六、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区分局设在汤山村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